利好!银行存款保险保费可税前扣除 费率不超万分之一点六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一条例出台被市场解读为将来允许商业银行破产倒闭。
附条例原文: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1、独家丨“营改增”月内发布细则 税改困境倒逼农信社管理变革
3、总理考察十堰农商银行后的“大礼包”:营改增试点的金融资产免税范围或将再扩大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主编/刘小萃 监制/李 博 本期编辑/新媒体中心